【案例】
董某因急事需5000元钱,于是与唐某商量,向唐某借款5000元,把自己新买的摩托车交给唐某,3个月内还清本利,把车赎回。唐某同意,但是要求如果到期不能还款就直接以摩托车抵债。规定的3个月还款期到了,董某找到唐某还钱赎车,可是唐某欲将此车占为己有,硬说3个月借款期限已过,现在摩托车是他的了。董某还可以赎回摩托车吗?
【法律解析】
董某可以赎回摩托车。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得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董某与唐某的此项约定无效,董某可以赎回该摩托车。即使董某无力还款,唐某也只能就摩托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该车所有权。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