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质押的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取款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吗

日期:2012-03-1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崔某因孩子开学急需6000元钱,自己有个5万元的五年定期的存折还有两个月到期,若觋在取款会损失一笔利息。于是崔某与罗某商议,先从罗某处借6000元,三个月后还本付息,以自己那张存折作为质押。罗某同意,存折交罗某占有。2008年1 1月。崔某的定期存款到期,罗某要求崔某把钱取出来偿还自己。崔某以还款期未到拒绝。罗某可以要求崔某提前还款吗?
【法律解析】
罗某可以要求崔某提前还款。本案涉及的是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物权法》规定,在权利质押中,如果权利兑现的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兑现或者提货,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兑换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本案中,崔某不能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罗某提取存款单上的存款。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