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9月,崔某因孩子开学急需6000元钱,自己有个5万元的五年定期的存折还有两个月到期,若觋在取款会损失一笔利息。于是崔某与罗某商议,先从罗某处借6000元,三个月后还本付息,以自己那张存折作为质押。罗某同意,存折交罗某占有。2008年1 1月。崔某的定期存款到期,罗某要求崔某把钱取出来偿还自己。崔某以还款期未到拒绝。罗某可以要求崔某提前还款吗?
【法律解析】
罗某可以要求崔某提前还款。本案涉及的是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物权法》规定,在权利质押中,如果权利兑现的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兑现或者提货,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兑换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本案中,崔某不能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罗某提取存款单上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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