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邓某向刘某借8万元钱,邓某以自己收藏的一幅名人字画作为抵押,还款日为2008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邓某又向董某借款5万元,并将该字画出质给董某,还款日为2008年9月1日。邓某届期未能清偿董某的借款,董某欲变卖字画以实现债权。刘某认为自己对该字画有抵押权,应就字画款优先受偿。刘某的主张合法吗?
【法律解析】
刘某不能优先于董某受偿。以字画为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并不需要进行强制性的抵押登记。因此。当邓某和刘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抵押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邓某又将该画质押给了董某,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因为董某此前并不知道该画已经抵押,作为善意第三人与邓某订立质押合同,并占有了该画,质押的合同便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本案当中的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