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北京合同律师谈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异同 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如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保管而言。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保管期间届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随时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保管人还应当将保管物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为了寄存人的利益,寄存人可以提前领取保管物。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的规定 寄存人单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本条规定的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本条规定的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标准的确定的规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人身损害赔偿的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在具体确定、计算与支付定期金每期赔偿时,每期实际支付数额不应当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这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作过规定,即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定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其每一期的实际支付数额应当以上一期的实际支付数额为基数,加上该期银行存款利率。
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法律规定 定期金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用、更换辅助器具费等需要以后继续支出费用的场合。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既可以是每次支付的一个固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
对一次性赔偿超出规定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的可适当延长期限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只有赔偿权利人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对此,必须严格适用这一规定,不得对继续赔偿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
人身损害赔偿一次性给付赔偿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当进行赔偿。即使就财产损害而言,其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种,它们在确定上是不一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丧葬费等所受损害大体上现实明确,对此基本上实行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失利益,由于其系将来的利益损失,各国对此赔偿实行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金给付存在差异,主要有绝对的一次性给付;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而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以定期金给付为原则,而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采取一次性赔偿还是定期金赔偿,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四种立法例。
人身损害赔偿中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金钱赔偿,必须在确定一个具体赔偿金额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十分复杂,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其中,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实行过失相抵就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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