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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抵押权和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日期:2012-03-1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个体运输户杨某向某信用社贷款1 0万元,约定到同年11月份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同时杨某还同信用社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杨某以货车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杨某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后杨某的儿子杨军将车拖到修理厂修理,但汽车修好后杨军无力支付修理费,因此修理厂不让杨军将车开走。信用社得知车子被扣的情况后,以该车是抵押物不能扣留为由与修理厂协商。那么,抵押和留置权哪个优先呢?
【法律解析】
当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应优于抵押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留置与担保双重效力。本案中,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但汽车修理厂的留置是合法的,并因留置取得了对留置物的实际控制,因而应当首先保护留置权,在满足留置所担保的债权之后,再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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