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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质权与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日期:2012-03-1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8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甲将一台电脑交给乙,作为其欠乙1万元的质物担保。质押期间,乙将电脑拿到丙处修理,后因乙未付修理费,致该电脑被丙留置。到了还款期甲无力清偿对乙的欠款,便和乙协议以电脑抵债,但因为乙没有付给丙修理费,丙拒不把电脑交给乙。在乙不交修理费的情况下,丙有权不把电脑交给乙吗?
【法律解析】
丙有权留置电脑。本案涉及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法律问题。所谓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是指在同一个动产上,既存在质权,又存在留置权的情况。对此,《物权法》规定,留置债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丙是留置债权人,乙是质押权人,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押权,乙无权优先于丙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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