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以其50万元存单为质押,向蒋某借款60万元。蒋某依约交付给王某60万元,并取得了存单。当时,存单记载存款余额为50万元。借款到期后,蒋某向王某多次催要,王某总是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随后,蒋某持存单向银行要求支取时,被银行告知存单是空的,并无余额。为此蒋某将王某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还款并承担相关费用。那么,此案中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
在本案中,王某以银行出具的记载不真实的存单作为质押权利凭证,明显存在恶意欺诈,因此他与蒋某、银行之间的借款质押合同是无效的。王某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银行出具记载不实的存单也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造成蒋某的质权无法得以实现。当然,蒋某取得存单后,未到银行进行核实存单是否真实,记载数额是否正确,也有重大过失。因此,本案应由王某先行清偿借款,银行对王某无力清偿的部分承担朴充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