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某向贾某借款5000元,贾某要求其提供担保,魏某说自己有一部笔记本电脑可以用来质押,但贾某不得使用,以免造成电脑损耗。贾某同意,于是把钱借给魏某。在还款期届满前,贾某未遵守约定,将电脑拿出来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未加注意导致电脑损坏。贾某可以使用他人质押给自己的电脑吗?他是否应对电脑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贾某无权擅自使用电脑,他应当赔偿魏某损失。《物权法》规定,未经出质人许可,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质物。如因擅自使用质物造成质押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贾某没有经过魏某许可,擅自使用电脑并造成电脑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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