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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日期:2012-02-17 点击:181次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依法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不属于行为致害责任,不存在积极的加害行为人;其次,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具有特殊性,即该种责任的产生是由于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舍此无其他原因

  •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日期:2012-02-17 点击:152次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由于已经明确规定所有人、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即可免责,所以不必再证明其他免责事由的存在。

  •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2-17 点击:153次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人身损害事实须与堆放物品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有因果关系;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

  •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归责原则
    日期:2012-02-17 点击:481次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归责原则 指由于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赔偿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堆放物是一种物件,由此致害发生的责任属于物件致害责任,不是行为致害责任;其次,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 国有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因管理瑕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受委托管理的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
    日期:2012-02-17 点击:316次

    国有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因管理瑕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受委托管理的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之公路及城镇街道。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来处理道路管理瑕疵案件。

  • 构筑物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日期:2012-02-17 点击:377次

    构筑物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单纯由不可抗力而致损害,纵使构筑物有一般瑕疵或缺陷,可以免责;构筑物有重大瑕疵或缺陷,又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害,仍构成该种赔偿责任,如发生地震,无瑕疵或缺陷之公共构筑物并未毁损致害,而有瑕疵或缺陷之公共构筑物则致人损害,应予赔偿,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 构筑物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2-02-17 点击:410次

    构筑物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是所有人或管理人,谁维护、管理致害的构筑物,谁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就应由谁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该所有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 构筑物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构成
    日期:2012-02-17 点击:197次

    构筑物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构成 构筑物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时,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 制止侵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
    日期:2012-02-17 点击:803次

    制止侵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 制止侵害行为往往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关联。在民事立法以及刑事立法中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立法意旨在于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制止侵害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但是,无因管理包含的范围更为广泛,而制止侵害行为是其中性质特殊的一种情形,需要特别加以规范。

  • 受益人对制止侵害行为人承担补偿责任的类型
    日期:2012-02-17 点击:186次

    受益人对制止侵害行为人承担补偿责任的类型 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补充的补偿责任,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才承担的责任,如果有侵权行为人,且侵权行为人具有赔偿能力,受益人不承担责任;即使受益人承担责任,也不是完全的赔偿责任,也只是在受益范围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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