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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因没有及时行使质权受到损失,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2012-03-1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郭某因急需一笔资金向佟某借款8万元,并以自己轿车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借款期届满后,郭某无力偿还佟某的借款,于是多次要求佟某及时对质押的轿车折价、拍卖或变卖。但佟某迟迟未能实现质权,郭某只得请求人民法院变卖质押的轿车。这时由于受到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该轿车变卖的价款比原来降低了1万元。那么,轿车贬值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法律解析】
轿车贬值的损失应由佟某承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因迟延行使质权并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郭某在无力清偿佟某的欠款后与佟某联系要求其行使质权,但因佟某未能及时行使质权,导致郭某的轿车变卖的价款减少了1万元,因此佟某应当赔偿郭某这1万元的损失。【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以请求质权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规质权入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投入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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