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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
    日期:2013-01-08 点击:198次

    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在这里,可预见的主体是以违约方为准。预见的时间是双方订约时而不是违约时。预见的内容中,一个人合理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是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损失是特殊损失。这只有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才能够获得赔偿。

  •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金
    日期:2013-01-08 点击:341次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应当以双方之间对违约金有约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归于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主张违约金,但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用人单位不为离职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扣押档案纠纷案解析
    日期:2012-11-28 点击:313次

    用人单位不为离职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扣押档案纠纷案解析 万某已经递交过辞职报告,也已经和该私营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该企业就不应以任何借口扣押万某的档案,而应该为其办理好档案转移。如果因该企业的扣留档案的行为给万某造成了损失,万某可依法请求该企业予以赔偿。

  • 患病期间被辞退,劳动者如何维权
    日期:2012-11-28 点击:566次

    患病期间被辞退,劳动者如何维权 很多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患病影响正常工作的时候,都会提出解约意见。出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效益的角度,法律允许单位主动解约,但绝对不是无条件地强制解约。如果劳动者的病情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或者属于工伤情形,单位应该对其负责。

  •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日期:2012-08-22 点击:286次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主体资格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包括申请人是否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是公民,还应审查其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日期:2012-08-22 点击:198次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适用案件和标的物的特定性,是督促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日期:2012-08-22 点击:685次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再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宣判或者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日期:2012-08-22 点击:232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根据《意见》第204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即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 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再审
    日期:2012-08-22 点击:341次

    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二)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日期:2012-08-22 点击:250次

    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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