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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504次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如果情况发生特殊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不尽合理。如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必要的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日期:2012-07-30 点击:930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

  •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976次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一般是通过合同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考虑到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主要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利人取得这些权利后,即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能与用益物权是一致的,同时也需要办理登记并进行公示,符合物权的公示的原则。

  •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日期:2012-07-30 点击:173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 用益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日期:2012-07-30 点击:189次

    用益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多为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行使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的规定的义务。

  •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期:2012-07-30 点击:696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等自然资源一方面是整个社会赖以存续的共同物质基础,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又只能在具体的使用中实现价值,使用权属必须确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所有权人之外的权利人也可以就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使用和分享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私有制的狭隘局限,有利于物尽其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自然资源主要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通过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合理利用资源打下了基础。

  •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78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法律形式。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均有用益物权制度。但用益物权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意义,又因实行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私有制,而有程度的差别。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自己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土地所有者自己不使用而交给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

  • 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57次

    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漂流物是指漂流在水上的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是指走失的他人饲养的动物。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日期:2012-07-30 点击:4026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许多立法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属于任何人之物,得为公众共同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日期:2012-07-30 点击:871次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人主张拾得人应获得报酬,遗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权。物权法未采纳这种意见。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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