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姓名权包括哪些内容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姓名。
著作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而言,合同中的著作权人享有要求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地域、权利种类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并按约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著作权人应当及时向受让人交付作品,并信守合同的约定,就已经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在同一时间和地区再转让给其他人。
出版者无权擅自出版作者的作品而且要求这种同意或授权必须通过出版合同予以确认。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出版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有如下主要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该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应符合哪些原则性的要求根据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侵害名称权行为的种类包括哪些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是指未经名称权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的行为。冒用他人名称即冒名顶替。而盗用他人名称,是未经名称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进行活动的行为。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名称设定权,是法人和特殊自然人组合享有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干涉。我国法律将法人设定名称作为一种义务加以规定。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必须设定名称,并且须依照法律规定设定,没有经过依法登记,其名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取得名称权。
什么是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共同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使其中之一中标,或者在类似项目中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是指投标者之间合谋对中标者和投标报价作出约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既是串通投标的手段,也是串通投标的目的所在。
什么是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所谓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的价格竞争是在采取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等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在成本价格以上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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