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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日期:2012-07-30 点击:4089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许多立法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属于任何人之物,得为公众共同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日期:2012-07-30 点击:887次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人主张拾得人应获得报酬,遗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权。物权法未采纳这种意见。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2-07-30 点击:724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遗失物的保管,有许多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保管义务:拾得人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对遗失物应妥善保管。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规定: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

  • 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15次

    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也有此立法例。例如,日本遗失物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拾得物的处置:将物件提交给警察署长后,警察署长应将其返还给应接受返还者。如应受返还者的姓名或居所不明,应依命令所定进行公告。

  • 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72次

    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的规定 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共有有以下特征:(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2)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日期:2012-07-30 点击:964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这里的私有财产,是指私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不但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 关于保护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和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04次

    关于保护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和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 这里的储蓄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中所讲的存款储蓄,即指公民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暂时不用的货币存人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信用机构,当存款到期或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信用机构保证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一种信用行为。按存款期限分,储蓄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之分;按存款机构,储蓄一般分为银行储蓄、信用社储蓄和邮政储蓄。储蓄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个人来说,储蓄存款作为一种金融资产,是私人财富的一种存在形式。

  •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日期:2012-07-30 点击:959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包括依法购买的城镇住宅,也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铺、厂房等建筑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本法的规定,房屋仅指在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不包括其占有的土地,城镇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私人可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

  •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日期:2012-07-30 点击:766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主要是指本法所规定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从所有者来讲,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
    日期:2012-07-30 点击:1476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或者不及时公布、公布内容不真实的,本集体成员可以依照上述的规定,更换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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