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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478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承运人未收取运费的,不但收取,对于已经收取的运费也应当予以返还。我们认为,托运人已经因货物的灭失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其还要负担运费,就意味着要承担双重损失,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讲,法律应当允许托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所以本条规定,已收取的运费,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日期:2012-07-28 点击:962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相继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立法当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有的认为,应当规定在相继运输中,各承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应当规定应当由签订运输合同的第一承运人对运输的全程负责。我们认为,在签订合同时,除非承运人明确与托运人约定,各承运人是一个合伙关系,否则托运人无从知道各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生责任,托运人一般也只找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由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责任,有运输合同作为依据,可以便于索赔。

  •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
    日期:2012-07-28 点击:206次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 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日期:2012-06-13 点击:266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劳动,理应知道自己的劳动报酬所得。

  • 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12-06-13 点击:131次

    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就是因为劳务派遣往往是由经济较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的,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条件一般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在现实中,这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差距往往成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剥夺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缘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伤害,仅仅可以拿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标准的工资,这甚至成为了劳务派遣的吸引力所在。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日期:2012-06-13 点击:840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因为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巨大并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构成就业市场中劳动力的主要部分。有些劳动者或就业能力较低,或流动性较大,劳务派遣所提供的短期、临时的工作适应了这些劳动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

  •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的例外规定。
    日期:2012-06-01 点击:767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的例外规定。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就不得终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情
    日期:2012-06-01 点击:1405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用人单位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所谓责令关闭,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做出了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决定,从而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所谓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公司登记。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已经不能进行生产或者经营,应当解散,以该用人单位为一方的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合同终止
    日期:2012-06-01 点击:588次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合同终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提供劳动的可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探析
    日期:2012-06-01 点击:329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探析 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可以涵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同时,退休制度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中,面比较窄,而且现在退休情况比较复杂,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因此本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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