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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亲子鉴定及亲子鉴定的分类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20次

    亲子鉴定及亲子鉴定的分类法律解析 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所谓个人鉴定,就是在非司法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 最高院关于可否应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批复
    日期:2012-05-23 点击:441次

    最高院关于可否应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批复 在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渗杂有复杂的情绪、伦理因素,所以,对于亲子鉴定申请的准予否,法院持谨慎态度。除非申请方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实鉴定的必要性,否则,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准予。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 胎儿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130次

    胎儿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胎儿亲子鉴定是否会对孕妇和孩子有没有影响和伤害呢,这是每个想要做鉴定的人最关心的问题;做胎儿鉴定最大的难度就是取样,因为取样(胎儿绒毛或者羊水)要确保不能伤害胎儿。其实对于抽取胎儿绒毛或者羊水是否会造成伤害,这个完全不用担心,因为这项技术现在已经非常成熟,“不管是抽取绒毛还是羊水样本,都和胎儿产前的诊断一样,不会造成任何的伤害。”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日期:2012-05-21 点击:311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为常设机构,但其人员以兼职为主,不是常年集中固定办公,故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服务,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案件、准备仲裁的工作。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日期:2012-05-21 点击:250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曾任审判员的人员、专家学者,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律师等为兼职或者专职仲裁员。这些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仲裁委员会成员是依法行使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职权的人员,而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指令负责具体的劳动争议的审理工作。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日期:2012-05-21 点击:371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

  • 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期:2012-05-20 点击:364次

    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它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因此,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劳动仲裁不再收取仲裁费,减轻劳动者负担
    日期:2012-05-20 点击:261次

    劳动仲裁不再收取仲裁费,减轻劳动者负担 因为无需缴纳仲裁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数量将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建议用人单位从现在开始就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尽量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要积极应对,尤其是要防范个别劳动争议转化成集体劳动争议。我们就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某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因为没有妥善处理与某员工之间的加班费争议,最终导致51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并导致了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对企业经营和形象都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及数额认定标准
    日期:2012-05-17 点击:273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及数额认定标准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权限制的一种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就业权并未受到限制,因此提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并无法律上的对价。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如果法律对此不做规定,或者规定的数额不合理,则易引发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权,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何况,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之时或者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就促使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谈判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意识到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条款不公平,也无力改变这种情况。

  • 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7 点击:330次

    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法律解析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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