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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日期:2012-08-22 点击:280次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 侵权行为客体的界定标准解读
    日期:2012-08-17 点击:221次

    侵权行为客体的界定标准解读 何者能作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除了侵权法整体层面的考虑之外,就客体自身而言,主要应考虑两点:其一,如何应对社会实践对侵权法保护范围扩张的要求;其二,如何对此加以合理限制,也就是说,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的合理界限,如何确定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边界。在这两点中,前者已为社会发展、侵权法发展的历程所显示,而后者才是侵权法所应着重考虑之问题。

  • 关于“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日期:2012-08-17 点击:944次

    关于“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通说认为:“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称为直接占有;自己不对物直接占有,而对于直接占有该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地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称为间接占有。通常,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等,为直接占有人;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等,为间接占有人。二者区别之实益,在于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则可以独立存在。”

  • 人身损害赔偿行为的责任构成
    日期:2012-08-17 点击:172次

    人身损害赔偿行为的责任构成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为侵犯人身权利提供了一种最基本的保护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一切条件及其安全,保护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

  • 各国对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规定和做法
    日期:2012-08-17 点击:296次

    各国对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规定和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创立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恢复原状”或“回复名誉”的规定。在特别法和实务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法院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诸于众。有些学者认为刊登“谢罪广告”或“道歉启事”就是“恢复原状”或“回复名誉”,其实是对《德国民法典》第249条恢复原状规定的不恰当解释和错误理解。

  • 强制赔礼道歉侵犯了基本人权、违背了国际人权条约和我国《宪法》的规定
    日期:2012-08-17 点击:314次

    强制赔礼道歉侵犯了基本人权、违背了国际人权条约和我国《宪法》的规定 强制赔礼道歉违背了良心自由。“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或品格在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以及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人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赔礼道歉是基于良心的话语,属良心自由的范畴。

  • 赔礼道歉责任的产生背景和心理基础
    日期:2012-08-17 点击:301次

    赔礼道歉责任的产生背景和心理基础 赔礼道歉责任是指过错方通过向受害方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规定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18条、120条和134条,适用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它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方式合并适用。

  •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8-16 点击:161次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仅仅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的场合。其道理在于,法律确立按份共有人就份额(应有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共有人的人数,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复杂化,从而简化甚至消除共有物的共同使用关系,实现对共有物利用上的效率[9]。如此,当某一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时,是在减少共有人的人数和简化共有物的使用关系,不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故无必要赋予他们优先购买权。

  • 关于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64次

    关于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日期:2012-07-30 点击:154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大多数农民一时难以实现非农就业,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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