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3-01-08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具体包括:

(1)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守约方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应由守约方负举证责任。

(2)守约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守约方负举证责任;至于不可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守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3)守约方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规避了市场风险、少支出了费用等,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4)守约方是否存在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5)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成本,守约方负举证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