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具体包括:
(1)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守约方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应由守约方负举证责任。
(2)守约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守约方负举证责任;至于不可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守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3)守约方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规避了市场风险、少支出了费用等,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4)守约方是否存在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5)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成本,守约方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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