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流转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制定了简便、快速解决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在债务纠纷中,有些债务关系明确,只是逾期不清偿,因而不必通过审判程序即可认定,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债务法律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根据督促程序的规定,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和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程序,使人民法院能够省时省力地处理债务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程序的特殊性
督促程序虽然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它同一般诉讼程序不同,人民法院以督促程序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经过辨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评判,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即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只能行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由此可见,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即督促程序具有非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
(二)适用案件范围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适用案件和标的物的特定性,是督促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
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
(四)支付令的强制性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债务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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