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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支付令的申请

督促程序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意见》第215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这一限定是符合督促程序简易、迅速解决债务纠纷的立法要求的。其他标的物的给付请求比较复杂,当事人双方往往互有责任,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损害赔偿的债务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须经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才能认定,所以它不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支付令的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互有向对方承担某种给付义务,债务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认定,也不能仅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向其相对人发出限期清偿债务的命令。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应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予以解决。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送达方式,能使债务人直接收到支付令。根据支付令的法律特征,支付令的送达方式,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利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对支付令的异议。在支付令的送达中,是否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在法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根据《意见》第22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可见支付令的留置送达应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支付令必须向债务人本人送达;第二,债务人拒绝接收支付令。

根据《意见》第218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因为通过涉外送达方式或公告送达,不能使支付令迅速、及时地送达债务人,或者不能确保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知道支付令的内容,而使债务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三)申请的效力

申请效力是指支付令的申请在法律上的效果。支付令申请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请求权的时效中断,以及人民法院对支付令案件取得了管辖权。

(四)支付令申请的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第一,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第二,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有几个债务人,且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一)主体资格审查

申请主体的资格包括申请人是否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是公民,还应审查其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请求内容的审查

请求内容的审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一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三)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对其申请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如对债权人提交的合同(还款协议)、发票、发货凭证、运货单、提货单、票据复印件等文件,以及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是否已到履行期限,应予以审查。

(四)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

申请书应当具体明确写明债务人的住所,住所不明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后,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请求给付的内容是有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经审查,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书和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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