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对原第一审审结案件的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对原第二审审结案件的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意见》的规定,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1.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是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再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宣判或者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