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不同,两者有着质的区别,但又有共同之点。申诉,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本书所指的申诉仅指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即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请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行为。
申请再审与申诉有其共同之处:必须是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认为有错误的情形下,才能申请再审或申诉;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不论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还是来自当事人的申诉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均应作出裁定停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但在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均不得停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本质区别: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则是公民依法享有一项民主权利,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仅仅是将有错误的裁判提供给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由他们决定是否再审;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而且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二)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修正案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根据《意见》第204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即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审查,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的,用通知驳回申请。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样应向告诉申诉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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