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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日期:2012-07-30 点击:135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 用益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日期:2012-07-30 点击:158次

    用益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多为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行使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的规定的义务。

  •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期:2012-07-30 点击:654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等自然资源一方面是整个社会赖以存续的共同物质基础,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又只能在具体的使用中实现价值,使用权属必须确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所有权人之外的权利人也可以就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使用和分享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私有制的狭隘局限,有利于物尽其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自然资源主要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通过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合理利用资源打下了基础。

  •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71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法律形式。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均有用益物权制度。但用益物权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意义,又因实行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私有制,而有程度的差别。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自己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土地所有者自己不使用而交给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

  • 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49次

    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漂流物是指漂流在水上的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是指走失的他人饲养的动物。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日期:2012-07-30 点击:3526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许多立法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属于任何人之物,得为公众共同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日期:2012-07-30 点击:746次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人主张拾得人应获得报酬,遗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权。物权法未采纳这种意见。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2-07-30 点击:643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遗失物的保管,有许多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保管义务:拾得人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对遗失物应妥善保管。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规定: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

  • 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85次

    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也有此立法例。例如,日本遗失物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拾得物的处置:将物件提交给警察署长后,警察署长应将其返还给应接受返还者。如应受返还者的姓名或居所不明,应依命令所定进行公告。

  • 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34次

    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的规定 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共有有以下特征:(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2)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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