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上诉案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第二审的裁判送达当事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依法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不可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下去已没有必要,因此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
当事人如何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参照该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
民事诉讼中如何制作证据目录如果在准备诉讼阶段时期,不制作证据目录,开庭时很多证据在法庭上,会导致证据无序,给庭审人员留下不好的印象,也使对方有钻空子的机会。因此,作好证据目录,是庭审准备工作的重要一步,一定不能忽视。
删除转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是否适当 事实上,原法12.2的规定借鉴自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原第13条,但后一条文对于转投资的限制经过1980、1983、1990年的多次修改,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在放松转投资规定的同时,认为应当对关联企业(在台湾称为“关系企业”)的管理进行立法,以一方面鼓励企业进行多角化经营,一方面防止企业因非法的利益输送而发生弊端。终于,该地区于2001年修正“公司法”时增加第六章之一“关系企业”的规定,以12个条文的规定为控制—从属公司及相互投资公司中弱势企业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提供保护。具体制度包含:控制公司、其负责人、其他受有利益之从属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的衡平居次原理,投资情形之公开化,相互投资公司行使表决权之限制,关系报告书及合并财务报告之编制等。
一人公司的设立是否能够促进投资不可否认,新修订的公司法充分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在公司治理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大胆的引进了国外一下先进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挥更好更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时候,我们应当充分考虑新措施的实施、新制度的引进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引进的时机是否成熟,并且对该制度实施后有可能延伸的新问题未雨绸缪。笔者 并非否定这次公司法修订的价值,而是通过对新公司法的缺陷和不足的阐述,希望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是怎么规定股东除名的合法性依据 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灵魂。2006年修订后《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内部自治的强化,注意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内部约定,尊重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 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现的"股东除名",是公司自治的表现。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其就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是如何计算的误工费是指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由于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丧失其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误工期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因工作延误而造成的无法计算的利益损失,如学业受到影响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可算的工资福利损失为主,误工时间较长的,可以考虑由此造成的可计算和可证明的损失数额,如年终奖等。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均为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主体不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只要有意识能力即可,不一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违约行为的主体一般为有行为能力人。侵犯的客体范围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包括债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而违约行为侵权的客体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债权。
公民应注意掌握侵犯荣誉权的表现和认定责任的依据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一般而言,对公民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其他公民和法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取消公民的荣誉称号,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才允许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除依法剥夺外,其他情况公民和法人不得任意剥夺和取消他人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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