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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人身损害赔偿行为的责任构成
    日期:2012-08-17 点击:159次

    人身损害赔偿行为的责任构成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为侵犯人身权利提供了一种最基本的保护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一切条件及其安全,保护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

  • 各国对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规定和做法
    日期:2012-08-17 点击:267次

    各国对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规定和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创立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恢复原状”或“回复名誉”的规定。在特别法和实务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法院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诸于众。有些学者认为刊登“谢罪广告”或“道歉启事”就是“恢复原状”或“回复名誉”,其实是对《德国民法典》第249条恢复原状规定的不恰当解释和错误理解。

  • 强制赔礼道歉侵犯了基本人权、违背了国际人权条约和我国《宪法》的规定
    日期:2012-08-17 点击:289次

    强制赔礼道歉侵犯了基本人权、违背了国际人权条约和我国《宪法》的规定 强制赔礼道歉违背了良心自由。“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或品格在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以及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人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赔礼道歉是基于良心的话语,属良心自由的范畴。

  • 赔礼道歉责任的产生背景和心理基础
    日期:2012-08-17 点击:275次

    赔礼道歉责任的产生背景和心理基础 赔礼道歉责任是指过错方通过向受害方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规定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18条、120条和134条,适用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它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方式合并适用。

  •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8-16 点击:157次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仅仅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的场合。其道理在于,法律确立按份共有人就份额(应有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共有人的人数,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复杂化,从而简化甚至消除共有物的共同使用关系,实现对共有物利用上的效率[9]。如此,当某一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时,是在减少共有人的人数和简化共有物的使用关系,不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故无必要赋予他们优先购买权。

  • 关于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57次

    关于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日期:2012-07-30 点击:147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大多数农民一时难以实现非农就业,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394次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如果情况发生特殊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不尽合理。如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必要的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日期:2012-07-30 点击:751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

  •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787次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一般是通过合同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考虑到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主要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利人取得这些权利后,即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能与用益物权是一致的,同时也需要办理登记并进行公示,符合物权的公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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