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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用人单位不为离职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扣押档案纠纷案解析

日期:2012-11-28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万某自大学毕业后便一直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多年后,万某认为该职业并不适合自己,便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关系解除了,该企业却总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将万某的档案还给万某。不久后,万某又找到新的工作,万某更是急着催促该企业返还其档案,该企业仍然不予处理。几次催要档案均无果。因为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万某的再就业,所以万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档案并赔偿其在此期间的精神损失。

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双方便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了,这时候,用人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离职职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得随意扣留离职人员的档案。

在本案中,万某已经递交过辞职报告,也已经和该私营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该企业就不应以任何借口扣押万某的档案,而应该为其办理好档案转移。如果因该企业的扣留档案的行为给万某造成了损失,万某可依法请求该企业予以赔偿。

【维权指南】

劳动者申请离职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做好工作的整理和交接工作。只有和原用人单位处理好全部的关系,才能顺利地为新工作做准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交出档案,劳动者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专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单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单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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