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包一直担任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在平时的工作中,小包极为认真负责一总是得到上司的好评,平时和同事也相处得极为融洽。然而,在一次和家人去海南旅游的途中,小包发生了车祸,头部受到强烈撞击,经诊断认为该撞击导致了小包精神失常,并经该医疗机构鉴定为重度精神病。该公司认为小包已经丧失了工作能力,遂要将小包解雇,小包家人知道后,认为公司这种做法于情于法不合,损害了小包的合法权益。请问,该公司是否能在此时解雇小包?
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是有权辞退小包的。这在法律上符合这样一种’情形:虽然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没有什么不当,但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正常履行的可能性没有了。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便被称为“非过失性辞退”。
本案中,小包由于和家人旅行而遭遇车祸,成为重度精神病患者,其无论是智力与精神状态都已经不能很好地完成原来的工作,致使合同目的达不到,公司遂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有一个前提是,使劳动者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的疾病不能是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不能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还有,劳动者非公患病、负伤、不能再工作时,用人单位也不能马上解除合同,而是要提前告知劳动者,在达到法定期间后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时才可商谈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维权指南】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患病影响正常工作的时候,都会提出解约意见。出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效益的角度,法律允许单位主动解约,但绝对不是无条件地强制解约。如果劳动者的病情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或者属于工伤情形,单位应该对其负责。即使无法继续让其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工作,也应该给予妥善的安置,依据不同的情况给予适当数额的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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