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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患病期间被辞退,劳动者如何维权
    日期:2012-11-28 点击:536次

    患病期间被辞退,劳动者如何维权 很多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患病影响正常工作的时候,都会提出解约意见。出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效益的角度,法律允许单位主动解约,但绝对不是无条件地强制解约。如果劳动者的病情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或者属于工伤情形,单位应该对其负责。

  •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日期:2012-08-22 点击:249次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主体资格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包括申请人是否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是公民,还应审查其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日期:2012-08-22 点击:190次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适用案件和标的物的特定性,是督促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日期:2012-08-22 点击:640次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再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宣判或者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日期:2012-08-22 点击:218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根据《意见》第204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即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 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再审
    日期:2012-08-22 点击:331次

    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二)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日期:2012-08-22 点击:244次

    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日期:2012-08-22 点击:275次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 侵权行为客体的界定标准解读
    日期:2012-08-17 点击:176次

    侵权行为客体的界定标准解读 何者能作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除了侵权法整体层面的考虑之外,就客体自身而言,主要应考虑两点:其一,如何应对社会实践对侵权法保护范围扩张的要求;其二,如何对此加以合理限制,也就是说,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的合理界限,如何确定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边界。在这两点中,前者已为社会发展、侵权法发展的历程所显示,而后者才是侵权法所应着重考虑之问题。

  • 关于“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日期:2012-08-17 点击:824次

    关于“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通说认为:“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称为直接占有;自己不对物直接占有,而对于直接占有该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地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称为间接占有。通常,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等,为直接占有人;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等,为间接占有人。二者区别之实益,在于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则可以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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