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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出版者无权擅自出版作者的作品

日期:2013-01-1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表明了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倾向,非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版者无权擅自出版作者的作品,而且要求这种同意或授权必须通过出版合同予以确认。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出版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有如下主要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1.著作权人拟交出版者出版的作品名称和种类。其中文字作品应注明体裁,美术作品应注明艺术造型。

2.作者名称,可以是本名或笔名,也可不署名。

3.对作品关于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项的要求,以及违反上述要求的责任。

4.著作权人应保证授予出版者的权利没有瑕疵。否则,著作权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著作权人交付作品稿件的日期以及违约的责任。

6.出版者出版作品的日期及违约责任。

7.出版者依法应享有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该权利的期限、地域。

8.著作权人允许出版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前言、后记、说明作品名称变更的权限范围及这种变更的法律效力。

9.首次出版的数量。

10.审校作品的责任归属。

11.稿费的标准、币种及支付办法。

12.作品重印的条件。

13.作品原稿的处理。

14.作品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向著作权人赠送样书的数量,折价售予著作权人图书的册数,每次再版后的赠送样书册数。

15.合同解除的条件。

16.违约的责任。

17.双方因合同纠纷是否申请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约定。

1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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