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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日期:2013-01-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65次 [字体: ] 背景色: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其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名称权,其内容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

(1)名称设定权,是法人和特殊自然人组合享有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干涉。我国法律将法人设定名称作为一种义务加以规定。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必须设定名称,并且须依照法律规定设定,没有经过依法登记,其名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取得名称权。

(2)名称使用权,是指名称权主体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名称一经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在登记的地区内,不得为他人再予登记经营同一营业性质的该名称,否则即构成侵权。名称的独占使用,限于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使用,但使用时必须表明行业的性质。

(3)名称变更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取得名称权以后,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名称变更权作为名称权的一项权能,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干涉,由名称权主体依其自由意志行使。变更名称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与设定名称登记的程序基本相同。经变更登记后,原来的名称即视为撤销,不得继续使用,应当使用新登记的名称进行活动。

(4)名称转让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有权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名称,非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部分转让其名称的,仍能够自行使用其名称,但名称使用人应依约定使用该名称;全部转让其名称的,原名称权人丧失名称权,不得继续使用。受让人成为该名称的权利人,享有专有使用权及名称权的一切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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