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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著作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日期:2013-01-1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的转让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等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转让方式,都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合同来实现著作财产权的转移。

根据法律的规定及著作权转让实践,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的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而言,合同中的著作权人享有要求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地域、权利种类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并按约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著作权人应当及时向受让人交付作品,并信守合同的约定,就已经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在同一时间和地区再转让给其他人。同样,受让人应当按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按合同的约定使用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转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其他财产权。

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转、止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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