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姓名的决定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公民可以决定姓父姓或姓母姓,也可以决定姓其他的姓。除了决定自己的正式姓名,还有权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等。
2.姓名的使用权。指公民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可以依法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还可以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
3.姓名的变更权。指公民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如变更正式姓名还须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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