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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律师网北京律师代理栏目:北京律师,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聘请劳动仲裁律师,委托工伤事故律师,劳动争议案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评析,聘请劳动诉讼律师,劳动仲裁律师,劳动调解案件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费用,劳动仲裁缴纳费用,工伤事故赔偿律师,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等。

  • 人民法院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存在的困难
    日期:2015-05-02 点击:808次

    人民法院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存在的困难部分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兑现拖欠工资困难。企业经营存在着风险,部分经济效益不好,运转困难的企业平时维持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就缺乏资金,再足额兑付农民工工资基本上已不可能。若人民法院对该类企业单纯采用拍卖资产以兑现农民工工资的方式,无疑于杀鸡取卵,将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浅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29 点击:330次

    浅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对策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倒查,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敷衍的要严肃查处;对案件办理不及时、工作疲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重大群众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该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 浅谈农民工讨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日期:2015-04-28 点击:301次

    浅谈农民工讨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无欠条,打官司取证难。时常遇到一些农民工三五成群地到法院咨询没有欠条是否能打官司。在一起讨薪案件中,一群女工发现老板“跑路”之后,手上既无合同又无欠条,到法院咨询如何讨要工资。法院为其联络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二十多名女工像侦探一样多方寻找被告下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让老板打了欠条,并将其起诉到法院。

  • 劳动权益保护十大问题
    日期:2015-04-27 点击:230次

    劳动权益保护十大问题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符合劳动法的,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在违约条款的内容上对劳动者很不公平,如经常可见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若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5万元。”可是,当你看遍了所有合同条款后发现,对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却只字未提。这种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劳动者十分不利。企业用这样的合同条款形式对待员工的做法,是典型的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浅析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26 点击:273次

    浅析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及对策农民工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目前,我国在农民工法律维权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相对尚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具体情况错综复杂,用工制度不健全,调查取证、起诉、执行难度都比较大;部分农民工交不起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费用,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直接阻碍了农民工法律维权效率的提高。

  •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应引起重视
    日期:2015-04-25 点击:352次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应引起重视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农民工大多缺乏相应的劳动法律知识,其弱势的社会地位往往使拖欠者无所顾忌。四、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厂方或企业缺少具有威慑力的制裁措施,使其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无所畏惧。

  •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未送达企业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5-04-22 点击:631次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未送达企业该如何处理依法而不失灵活劳动争议案件毕竟是民事案件,因此在法律应用方面,应当以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我们要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条款,但要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本案中在给机械厂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时候,我们可以适用诉讼中止。

  •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应统一
    日期:2015-04-21 点击:345次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应统一目前在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评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不同的鉴定主体采用的标准不同,导致同一伤情出现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影响了怀法鉴定作为证据的效力公正性。二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的概略性、粗线条性为一些办案人员、鉴定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大开方便之门。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4-21 点击:231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或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二种,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另一方不服就形成劳动争议,是否准允就可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已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性进行审查
    日期:2015-04-17 点击:198次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已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性进行审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着其独特性,它是发生在地位不平等的单位与职工之间有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它的解决适用的是《劳动法》,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有排斥司法裁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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