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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日期:2013-07-24 点击:3964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并且要如实地、无偿地提供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为了逃避责任,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篡改、伪造,加以隐瞒,提供虚假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不能当劳动者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向劳动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附加条件,甚至索要费用,进而刁难劳动者。为了确认所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的效力,用人单位还应当在所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这是对用人单位所规定的一项义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日期:2013-07-24 点击:1313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如果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由于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不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也无法判断劳动者是否受到职业病危害,患了职业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在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930次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在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有些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备,不能正确使用;有的对于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重视不够,甚至根本就不采用。比如,有的劳动者因为天气热就不戴防尘口罩。这样做,对劳动者本人身体健康的危害是很大的。劳动者如果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比如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不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应当对该劳动者进行教育,严重的要进行批评,帮助其改正。

  •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2548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232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的规定 有些工人甚至用正已烷来洗手、洗饭盆(正已烷可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还以为是得了怪病。如果用人单位对所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的职业病危害不了解或者对该职业病危害加以隐瞒而采用,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欺骗。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由此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不得转移和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777次

    不得转移和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目前一些企业将本来局限于本企业内部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多层次的外包、转包等形式,广泛转移到其他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劳动者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本条针对这种严重情况作出上述规定是必要的。

  • 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649次

    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要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企业被承包后职工医保待遇不变
    日期:2013-06-18 点击:342次

    企业被承包后职工医保待遇不变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正当的劳动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

  • 企业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而剥夺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日期:2013-06-18 点击:316次

    企业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而剥夺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劳动者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权利,包括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剥夺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日期:2013-06-18 点击:203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不管从事何种职业,也不管其在何种岗位,其身体健康都是必需的要求。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条件很好,后来因为发生意外事故,如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等,都可能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此时,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原来的岗位,企业为了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出于保护自己健康的需要,也应当同意企业解除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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