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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那洪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民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那洪江借用他人车辆,驾驶车辆时未安全行驶,与杨永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部分,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牛三旦与何文敏、包头市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云琴与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交通事故被认定肇事司机郭生录承担事故全责,被告作为其用人单位、就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桂玉英与薛志国、聂晓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风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人保朝阳支公司辩称:闫风英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不认可闫风英的伤残赔偿等级,但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合理的损失。
周海波与崔新亮、托克托县和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福山、呼和浩特市英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建强与肖福山、呼和浩特市英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崔新亮、托克托县和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尤天红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刘宁、刘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尤天红原审时诉称,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08,445.32元(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刘宁刘畅垫付的10,000元)、伙食补助费4900元、误工费16,794元、护理费25,583元、交通费700元、辅助器具费2519.3元、复印费91元、衣物损失5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革千诉张楠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受害人死亡原因是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死亡,并非交通肇事外伤引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同意赔偿。
杨玉海与张乐、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6768.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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