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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修诉脱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判令陈泽修赔偿脱振旺相关损失是否适当。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泽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任德胜诉韩远旭、韩远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事故发生后王绪朋为喻信科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的事实,各方均认可王绪朋还垫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和电动自行车损失费2000元的事实。各方均认可华安财险公司及紫金财险公司均没有进行理赔的事实。
孙学武与修冬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修冬生与孙学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学武受伤,经认定修冬生负全部责任;修冬生所驾车辆在华安保险投保交强险,故华安保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孙学武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人民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再超出部分由修冬生承担
何某甲诉张某某、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综上可以认定何某甲的损失费用为:残疾赔偿金86689.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8118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2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二次手术费25000元,鉴定费1500元,医疗费80464.85元。
于庆厚诉辉山乳业(沈阳)销售有限公司、高会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李然然诉高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上诉人在接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后,即没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没有提供推翻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充分证据,上诉人称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杨采林诉被告冯建、李长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原告白辉诉被告张树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宋燕梅与刘奕彤、赵素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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