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经典案例判决裁定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解析,损害赔偿判决裁定书节选,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评案,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书,交通事故法院裁定书,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认定标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经典案例评述,判决标准,判决原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执行,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期限,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问题等。
任百江与陈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王永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永周提供了误工证明,证明其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6月5日误工,其还提交医嘱,证明其出院后需继续休养三个月,故原审判决认定其误工时间为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8月24日共136天,误工费158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王某诉刘某、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丁振东与张晓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丁振东诉被告张晓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超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庆泽,被告张晓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宏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义贤诉被告李闫、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失,本院结合肇事情况、原告受伤部位、年龄、康复情况等因素,酌定支持1000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杨采林、冯建、李长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银光通信有限公司诉冯丽君、闫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张某诉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黄志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和风险如何分担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