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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被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不同,交强险更加强调基本保障功能,更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功能上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商业三者险是基于保险法和商业合同确定是否要赔付,本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款: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本案中,商业三者险不应赔付。
已婚男酒后驾车撞伤怀孕女友 女方索赔87万余元,关于误工费及护理费,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医疗费,徐某提交了事发当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的医疗费及急救费1393.56元的票据证明,邓某虽表示这笔费用已经包含在他垫付的5000元现金中,但未能提供证据,故二审法院认定1393.56元已由徐某垫付,故对徐某所主张的9306.63元医疗费予以支持。对于后续治疗费,徐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对一起请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案的评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取决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即究竟属于技术性分析结论,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技术性分析结论,并没有确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没有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受案范围,而且属于有关司法解释排除的范围,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在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使得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成为一种法定义务。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不同于交强险。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的问题。对此,本院明确,不论是通过平等市场主体间协商一致建立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关系,还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强制要求平等市场主体间建立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关系,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合同的相对方仍然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标的仍然是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给不特定的其他全部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酒后驾驶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亦应免除或减轻保险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说,保险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保险人不能为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补偿和保障,否则,不仅违背公理,同时也有可能变相的鼓励和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出了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本案中被告李伟未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交强险为法定险和强制险,被告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原告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正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使本来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而转嫁到由受害第三者承担。
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他人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后,又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应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中城镇标准及保险赔付问题冷立刚应作为城镇居民对待,理由是:关于如何判断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的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且冷立刚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析如果《交法》在改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称谓时,赋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符其实的内容,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事故现场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而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不予认定,则一切都顺理成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可以发挥其应有的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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