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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两份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书中伤残等级完全不同时,两份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一)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维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维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只有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明知无牌机动车而驾驶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峨眉山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其责任划分是否恰当,本院是否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法院一审判七成责任,二审改判无责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被上诉人的家长让上诉人无偿帮忙照看孩子,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不影响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之所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深圳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系因被保险人的车辆在该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该约定仅限于机动车受损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这点和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是相互印证的。
出租小客车指标不具有诉讼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否仍应赔付,残疾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定型化的赔偿,属于财产性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现有法律对受害人死亡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也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角度考虑,对某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醉酒驾车撞墙死亡,墙是否有责任村民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了邻居李某家房子的外墙导致死亡,陈某家属于是将邻居李某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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