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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共享单车逆行被撞身亡租车公司应否担责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划分事故双方责任,不对第三人责任进行评判。本案中,租车公司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但李童母亲帮助李童扫码解锁,且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租车公司责任。
熊某某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乙系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既是投保义务人亦是侵权人。物流公司作为登记车主、被挂靠人有代办保险的义务,二者均未给车辆及时续保导致车辆脱保,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王某某和谭某甲在本案中既不支配车辆亦不从车辆运行中获益,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谭某乙赔偿熊某某各项损失共22万余元,物流公司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套牌车辆撞伤人保险公司可否拒绝赔偿从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分析,机动车给人类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因碰撞等意外事故产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事故频发,其损失赔偿难以通过自我补偿,机动车投保的目的就在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既能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从而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也减少车主自身赔偿责任,分散权利人的风险。故保险事故发生时,除存在合法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责任保险有代位追偿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是针对财产损失险而确立的代位追偿权,而《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是第50条和第51条,是《保险法》规定的特别的财产险,从条文的上下关系判断,责任保险不能适用《保险法》第45条(新法第60条)的规定,因此,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责任保险有代位追偿权。
新车未上牌路上被撞,保险公司应赔付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同一事故同一保险合同中多个险种均有损失时诉讼时效起算点当一个行为导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自燃险、盗抢险等不同的子险种同时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处理的时间、程序、方式并不相同,导致最终结果判定的时间亦不相同。此时,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者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对弱者有利的解释。
买受人是否需自行承担拍卖车辆的违章记录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违章扣分不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予以扣分、罚款处罚,目的是为了惩戒驾驶人的违章行为,警示驾驶人安全行车,维护交通文明。车辆买受人并非实际违法者,对其进行处罚既实现不了立法目的,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交通事故案例告诉您:如何规避保险索赔尴尬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中,高某在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盈科律师代理案件受到《今日说法》栏目关注报道2015年7月27日,被告卢红亮驾驶云P29772号中型普通客车前往泸沽湖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16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4人死亡。事故成因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为:被告卢红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事故发生前未充分休息,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事故全部责任由被告卢红亮承担。
吴立明与杜秀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杜秀冬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杜秀冬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杜秀冬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大地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先由大地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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