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离婚律师解析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日期:2012-04-30 点击:344次

    离婚律师解析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养父母离婚,也不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自然解除。如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日期:2012-04-28 点击:178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这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必须履行抚养义务。离婚后的父母,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另一方都不因此而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当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可向抚养义务人的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婚生子女推定
    日期:2012-04-28 点击:307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婚生子女推定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我国婚姻法尚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日期:2012-04-28 点击:256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亲权的停止和消灭 判决宣告停止。指当有某种为法律预见的情形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可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判决停止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亲权。其原因通常为:第一,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第二,父母滥用对于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危害了子女的利益;第三,父母有酗酒、虐待、危害子女健康等行为;第四,父母危害子女的财产,可宣告其丧失财产管理权。如果父母双方均有上述情况,应为未成年子女另设监护人。一旦情况改变,亲权便可恢复。

  •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日期:2012-04-28 点击:385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父母一方单独代理子女,即无他方的授权而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之同意时,属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他方承认而有效,他方拒绝承认则无效。子女仅取得父母一方的同意而为的法律行为,也须由父母另一方承认始生效力。但有的立法例对于善意第三人设有保护规定,即为保护与父母交易之善意第三人,而使法律行为有效。

  •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内容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8 点击:393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内容的法律规定 管教和保护权是亲权的内容,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则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当然发生,并不构成亲权的内容。因此,当亲权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时,非亲权人之父母一方仍然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在夫妻离婚或长期分居,或父母一方因故被宣告停止亲权时,更为显然。

  •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8 点击:342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健在,且处于正常婚姻状态时,父母均为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一方因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或有受停止亲权宣告等法律上的障碍,或因行踪不明、长期不在等事实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离婚后,因父母双方的协议或者由法院裁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亲权人。

  •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法律特征
    日期:2012-04-28 点击:1034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权的法律特征 亲权。在现代各国亲权立法中,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位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其性质已由原来的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统治关系转变为父母以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由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的趋势。

  • 我国婚姻法中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日期:2012-04-28 点击:547次

    我国婚姻法中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 1980年《婚姻法》继承了前述规定,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法律地位平等、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新型亲子法律关系。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子关系
    日期:2012-04-28 点击:379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关于父母子女的分类,各国一般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二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子女。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