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财产监护主体确定的原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当然成为我国未成年子女保护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并可依此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主体,具体考量基准则可参考《意见》的规定来确定。
离婚诉讼律师谈未成年子女财产因劳力或其他有偿取得的财产,一是劳动报酬,现在有不少未成年子女通过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等演出活动获取相当数量的报酬; 二是赔偿金,主要包括因父母伤残获取的伤残补偿金中作为子女抚养费的部分,未成年子女因侵权行为如校园伤害事故、医疗事故获取的赔偿金等,这类财产一般都具有人身依附性; 三是竞赛奖励,主要指未成年子女在就读期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是其他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等,其中未成年子女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取的荣誉依附于其人身。
离婚诉讼律师谈未成年子女财产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一是隔代继承、赠与,当前,不少老人生前将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留给自己的孙辈,包括通过遗嘱的形式或是生前直接变更财产所有权等方式,有的财产数目相当可观; 二是父母置产赠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现在有许多家庭在置产时,即将未成年子女一并登记为产权人,未成年子女因此也享有房产的份额。对于这种情形,如无例外,一般可认定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三是分割财产时的赠与,当前不少夫妻离婚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份额赠与自己的子女; 四是财产增值,因未成年子女财产增值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此收益亦应归属于未成年子女。五是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离婚诉讼律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中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依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分为两部分,一为特有财产,指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此特有财产归其所有。二为非特有财产,指因劳力、经营或其他有偿取得之财产。此项财产是否亦归未成年子女私有,构成责任财产,对其债务之履行负其责任,由于受固有传统的影响,并无定论,依台湾民法立法之意旨,未成年子女之财产应限于特有财产,其因劳力或其他有偿而取得之财产,非归未成年子女私有。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