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再婚夫妻离婚案之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继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之对方与他人非法同居存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案例 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全自治区首例适用新婚姻法判决的离婚案件,也是全区首例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案例。被告因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被依法判决赔偿无过错的原告损害赔偿金2000元。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能否以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作为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条件 在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综合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等情况妥善解决。
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例评析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除非双方通过某种法定程序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否则,这种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存在的,直到一方死亡。本案中,屈某某自幼就跟随母亲与路某共同生活,其与路某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吴某的去世而消除,仍然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于生父生子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 倪某某为自己的私利擅自挪用儿子倪某冬财产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倪某冬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另,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丁某某对倪某某处置倪某冬的财产,完全有理由干预。
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自行变更子女姓名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孩子被人收养后,与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 小海与亲生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小海被董某依法收养后,他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归于消除。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过继等于收养吗 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以后与过继父母一起生78活,亲友、群众等都公认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可以认为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进行处理。反之,如果过继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去世以后以儿子的身份进行送葬,并没有与过继父母一起生活,也未尽赡养义务的,则不能认为是收养。
祖父母对失去双亲的孙子女、兄姐对失去双亲的弟妹有抚养义务吗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子女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有负担能力,应履行抚养的义务。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要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有多少 法院会支持高某的诉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干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高父给予高某的生活费显然低于这一比例,因此高某可以请求父亲按照月薪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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