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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哺乳期内的子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父亲抚养
    日期:2013-07-20 点击:184次

    哺乳期内的子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父亲抚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四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13-07-20 点击:388次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婴儿需要母亲哺乳和照顾,归母亲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母亲因职业原因无法抚养,或母亲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也可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要从父母双方的家庭环境、道德品质、对子女的感情等方面加以考虑。在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 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日期:2013-07-16 点击:212次

    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

  •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签订协议解除吗
    日期:2013-07-05 点击:601次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签订协议解除吗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随意免除。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能因此消除。

  • 家庭对未成年子女有哪些保护责任
    日期:2013-07-05 点击:502次

    家庭对未成年子女有哪些保护责任 家庭教育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思想上、品德上对未成年人的帮助和关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这些规定表明,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健康的思想教育和品行教育两项。健康的思想和品行包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公德和真诚、善良、忍让的思想品质。

  • 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日期:2013-06-09 点击:204次

    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238次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的规定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变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1980年婚姻法对子女抚养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问题也作了司法解释。但现实中,离婚时“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的纠纷比较多。有的夫或妻把子女作为命根子,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以此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的则把抚养子女作为包袱或再婚的障碍,都不愿抚养,由此而闹得你死我活,甚至出现有的当事人把子女丢在法院里或留在双方的组织暂时代养等情况。

  • 关于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
    日期:2013-06-09 点击:201次

    关于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 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415次

    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我国以前被俗称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视的含义。我国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就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种种限制,明确在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予半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 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277次

    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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