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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新生儿在医院发生错抱事件如何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日期:2013-05-02 点击:296次

    新生儿在医院发生错抱事件如何要求医院进行赔偿虽然错抱孩子并不会给婴儿造成直接的人身损害,也不会给双方家庭造成很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它常常给错抱的婴儿和他们的亲人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损害。这样的事情常常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有的甚至会导致夫妻信任危机和巨大的家庭矛盾,当然最大的遗憾则是被迫和亲生的孩子分开,忍受心理上的煎熬。

  • 未成年人恋爱产子如何认定监护人
    日期:2013-04-16 点击:650次

    未成年人恋爱产子如何认定监护人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他们子女的经济实力和法律权利,孩子的父母就应当妥善协商,经济能力好的应主动承担抚育责任,或给予对方抚育费用。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协商将刚出生的宝宝交由亲戚或需要的人领养。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恋爱同居产子如何主张抚养费
    日期:2013-04-16 点击:315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恋爱同居产子如何主张抚养费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他是非婚生的就将其弃之不理。如果在孩子没出世之前,恋人无法携手走入婚姻的殿堂,那么带孩子的一方是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

  • 法律如何认定私生子的地位其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日期:2013-04-15 点击:618次

    法律如何认定私生子的地位其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那位香港老板,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负担私生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正常讲应承担一半),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一般只到18周岁,但上学的可能会有差别)。

  • 离婚后如何争取对子女的探望权
    日期:2013-04-12 点击:300次

    离婚后如何争取对子女的探望权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探望权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

  • 离婚后如何要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
    日期:2013-04-12 点击:273次

    离婚后如何要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 离婚时如何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权
    日期:2013-04-12 点击:218次

    离婚时如何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权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哪方抚养最有利于子女就会由哪方抚养。但由于女性在离婚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女性在照顾子女方面与男性相比有先天的优势,与孩子的关系比较亲密,因此法律会在子女的抚养权方面适当考虑。

  • 养父母子女关系
    日期:2012-07-31 点击:177次

    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 继父母子女关系
    日期:2012-07-31 点击:222次

    继父母子女关系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日期:2012-07-31 点击:458次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依出生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自然血亲又分为婚生和非婚生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缘而存在,不能人为解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条件下,只能因父母合法的送养行为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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