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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日期:2012-03-24 点击:216次

    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对父母而言,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一样具有抚养义务。如果生活中不幸遇到类似的事件,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配偶,可以向法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提出离婚诉求;作为小昭的角色,也可以向法院要求为其子女争取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小昭做情人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承担什么义务
    日期:2012-03-24 点击:1078次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承担什么义务 在女子抚养问题上,父母双方应该具有主动意识。因为相互怄气就忽视子女需要的做法是十分幼稚的。离异的双方因为收入差异,对子女开销的承担比例不同,这就需要协商。所以,未必是谁有抚养权谁就要支付大部分的抚养费用,而是应该看实际需要。对于未履行的离婚协议部分内容,应该与子女抚养问题相分离。任何理由都无法抵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 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12-03-24 点击:325次

    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双方离婚之后,在子女抚养费的分担上,应当经过细致的协商。原则上,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育费一般要承担相对较多的部分。如果是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的,应当注意均衡性。但总体说来,给予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不宜超过自身全部收入的1/2。相应地,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酌情分担。所以,刘慧在要求赵军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时,便可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 哥哥对年幼的弟妹是否有扶养义务
    日期:2012-03-24 点击:829次

    孤儿对年幼的弟妹是否有扶养义务 “长兄为父”属于公序良俗的一种,在法律没有特别条款进行约束时,便需要使用公序良俗的条款进行规制。换句话说,公序良俗也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因而,结合案情,小汪的哥哥对小汪有扶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因为父母死后,有生活来源的长兄、长姐承担年幼的弟妹的抚育义务是一种社会美德,而我国法律已将这种社会美德和良好风俗融入进法律条款中,公序良俗原则也被规定为中圉现行的民法原则之一。

  • 离婚后擅自更改子女姓氏是否合法
    日期:2012-03-18 点击:212次

    离婚后擅自更改子女姓氏是否合法 虽然姓氏只是一个代号,但是也承载了家庭的情感,也是亲生父母与子女间最直接的感情体现。当一段婚姻结束,女子是唯一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结束而改变的存在。所以,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需经过前夫或前妻的同意,这样才是最适宜的做法。所以说,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只是一种必要的方式,若真为了子女和父母的感情考虑,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协商,减少对子女的二次伤害。

  •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纠纷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180次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纠纷案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目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职责。这些职责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除法定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是否有能力履行教育职责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及其他客观因素。同时也应当符合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

  • 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之探望权
    日期:2012-03-07 点击:273次

    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之探视权 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与子女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是确立探望权制度的关键。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本案中原告叶某和被告陈某正是在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 再婚夫妻离婚案之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616次

    再婚夫妻离婚案之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继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之对方与他人非法同居存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案例
    日期:2012-03-07 点击:267次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之对方与他人非法同居存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案例 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全自治区首例适用新婚姻法判决的离婚案件,也是全区首例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案例。被告因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被依法判决赔偿无过错的原告损害赔偿金2000元。

  •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能否以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作为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条件
    日期:2012-03-07 点击:2133次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能否以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作为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条件 在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综合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等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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