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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离婚后如何要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

日期:2013-04-1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韩某与苏某已经离婚两年了,当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女方苏某所有,男方不负担任何抚养费用。但现在韩某想要回对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是,韩某发现苏某又结交了一个新男友,这个新男友在外吃喝嫖赌不务正业。韩某很怕因此影响女儿的身心健康,而且,苏某此时没了工作,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女儿。那么,韩某能够要求变更对孩子的抚养权吗?

父母离婚,不可避免地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规定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在离婚后的抚养过程中,一方抚养环境或能力方面有变化,有能力抚养的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法律也是会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等。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据此,本案中苏某因为没有工作,并且其男友有恶习,抚养孩子的环境改变,有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已不再具备抚养孩子的优先权,韩某可以与苏某协议商定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如果协议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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