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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赠与人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做出的捐赠行为效力认定纠纷案
    日期:2012-04-24 点击:378次

    赠与人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做出的捐赠行为效力认定纠纷案 法院应认定王某的捐赠行为无效。 理由是:王某的捐赠行为是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法院应认定王某的捐赠行为无效。因为王某的捐赠是在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抚养责任,起因是对李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姓李的行为不满。

  • 本案父母对孩子财产权益处理是否有效之父母非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24 点击:412次

    本案父母对孩子财产权益处理是否有效之父母非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效力认定 对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是否当然无效存在不同的看法。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给其造成损失时,作为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一律无效,是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的,并且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对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确认无效后,适用的是相互返还的原则,所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一般是不会受到损失的,作为监护人一般也无责任可担。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日期:2012-04-19 点击:226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什么是侵害监护权?哪些行为构成侵害监护权?
    日期:2012-04-10 点击:459次

    什么是侵害监护权?哪些行为构成侵害监护权?监护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与保护的权利。侵害监护权主要指采取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探望权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 子女抚养纠纷之离婚后一方因收入太低,就可以不承担抚养费吗?
    日期:2012-03-27 点击:813次

    子女抚养纠纷之离婚后一方因收入太低,就可以不承担抚养费 王某不能以“收入低”为借口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抚养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份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是负担两个孩子,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人的百分之五十。如果无固定收入,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诉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所以,法院根据王某的情况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会判决王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 不同意收养弃婴的配偶,是否有抚养义务
    日期:2012-03-24 点击:299次

    不同意收养弃婴的配偶,是否有抚养义务 收养孩子作为自己的子女是需要经过合法手续的。如果在收养之初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在知晓时去补办。如果不做补办手续,在两人关系恶化时,容易产生纠纷。尤其在双方是否负有相关责任义务和是否有继承权的两方面问题上,发生纠纷概率率更高。为了避免这些麻烦和纠纷,在收养孩子的时候,依照法定程序合法登记,是很有必要的。

  • 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能否阻止
    日期:2012-03-24 点击:398次

    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能否阻止 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是监护人最关心的也最重要的责任。对于任何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或影响自己和孩子正常生活秩序的事,监护人都有权过问和限制,即使对方出于善意。在探望权和监护权出现冲突的时候,要依据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如果主张探望权的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母亲),那么监护方是没有拒绝权的。如果是孩子生父母的父母,那么监护方相对有更大的主动性,拥有许可权。所以,生活中一旦遇到这样的事,还是应该以协商为主要沟通方式,采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

  • 如何保障离婚后非抚养方的探视权
    日期:2012-03-24 点击:333次

    如何保障离婚后非抚养方的探视权 女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是剪不断的。父母对于孩子拥有天赋的权利。当然,如果抚养方再婚,也要考虑到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所以,双方可以协商一个相对固定的探视时间。这样既能满足探视权,又能减少矛盾和摩擦。

  • 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日期:2012-03-24 点击:366次

    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符合本办法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享有婿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见,对于人工授精生下的子女同婚生子女的一样,父母同样要对其履行法定的义务,且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 未成年子女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可否准许
    日期:2012-03-24 点击:254次

    未成年子女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可否准许 实际操作中,离婚后,出现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浮动变化是时有发生的事。这和社会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密切相关。举个例子,5年前确定的抚养数额,5年后可能根本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所以,在适当的时候,对抚养数额做出合理的调整是很必要的。本着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父母也应该理解这种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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