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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养父母子女关系
    日期:2012-07-31 点击:190次

    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 继父母子女关系
    日期:2012-07-31 点击:249次

    继父母子女关系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日期:2012-07-31 点击:482次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依出生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自然血亲又分为婚生和非婚生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缘而存在,不能人为解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条件下,只能因父母合法的送养行为而终止。

  • 探望权的行使与实现
    日期:2012-07-31 点击:183次

    探望权的行使与实现 关于探望权的委托行使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学界也未对此展开讨论和研究。我们认为,探望权人在社会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如长期出差、患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与子女一时产生隔阂而不方便或不能按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为保证探望人权利与被探望人利益的实现,结合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我们准予探望权人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受托人可以是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权利人的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受托人本人应符合作为探望权人的条件,并应依法合理行使权利。

  •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日期:2012-07-31 点击:188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建立第三方代管制度
    日期:2012-05-09 点击:722次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建立第三方代管制度 经常会遇到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互不信任,无法达成协议,或是双方都有不宜行使监护权之情形,如果法院强行判决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使监护权,不但另一方不服,而且行使财产监护权的一方一旦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另一方就会以此闹访,不仅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受损,而且也会使法院陷人非常不利被动之境地。在此种情况下,建立第三人代管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 确立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日期:2012-05-09 点击:423次

    确立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夫妻离婚时,通过法院判决或是自行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并不否认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监督权,从子女最佳利益考虑,由父母共同行使监护监督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和安全,可考虑借鉴前述国外立法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之做法,确立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在夫妻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开具清单,登记造册。

  • 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之确定探析
    日期:2012-05-09 点击:273次

    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之确定探析 我们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最佳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人的身份不因父母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丧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直接监护同时归属父或母一方,但也不排除人身与财产监护相分离的情况。我们认为,另一方对直接负有监护义务的一方有实施监督的权利,为了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监管,应当考虑便于监管的因素。

  •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范围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9 点击:353次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范围法律解析 应认可未成年子女私有财产之存在,且原则上应涵盖未成年子女依法取得的所有财产,这符合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也与我国立法意旨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多争议,不再赘述。具体而言,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包括: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现在有不少未成年子女通过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等演出活动获取相当数量的报酬; 包括未成年子女通过科学研究创造的一些专利发明,或是通过文学创作产生的文学作品等,这其中包括稿酬等有形资产和著作权、发明权等依附于人身的无形资产; 其他通过有偿获取的财产。

  • 探望权、子女抚养费等裁判判决的强制执行
    日期:2012-05-01 点击:370次

    探望权、子女抚养费等裁判判决的强制执行 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探望权纠纷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执行的长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某些必须分期分次执行的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有关探望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长期存续,这就决定了此种执行事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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