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探望权的行使与实现 关于探望权的委托行使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学界也未对此展开讨论和研究。我们认为,探望权人在社会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如长期出差、患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与子女一时产生隔阂而不方便或不能按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为保证探望人权利与被探望人利益的实现,结合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我们准予探望权人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受托人可以是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权利人的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受托人本人应符合作为探望权人的条件,并应依法合理行使权利。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建立第三方代管制度 经常会遇到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互不信任,无法达成协议,或是双方都有不宜行使监护权之情形,如果法院强行判决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使监护权,不但另一方不服,而且行使财产监护权的一方一旦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另一方就会以此闹访,不仅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受损,而且也会使法院陷人非常不利被动之境地。在此种情况下,建立第三人代管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确立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夫妻离婚时,通过法院判决或是自行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并不否认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监督权,从子女最佳利益考虑,由父母共同行使监护监督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和安全,可考虑借鉴前述国外立法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之做法,确立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在夫妻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开具清单,登记造册。
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之确定探析 我们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最佳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人的身份不因父母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丧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直接监护同时归属父或母一方,但也不排除人身与财产监护相分离的情况。我们认为,另一方对直接负有监护义务的一方有实施监督的权利,为了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监管,应当考虑便于监管的因素。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范围法律解析 应认可未成年子女私有财产之存在,且原则上应涵盖未成年子女依法取得的所有财产,这符合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也与我国立法意旨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多争议,不再赘述。具体而言,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包括: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现在有不少未成年子女通过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等演出活动获取相当数量的报酬; 包括未成年子女通过科学研究创造的一些专利发明,或是通过文学创作产生的文学作品等,这其中包括稿酬等有形资产和著作权、发明权等依附于人身的无形资产; 其他通过有偿获取的财产。
探望权、子女抚养费等裁判判决的强制执行 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探望权纠纷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执行的长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某些必须分期分次执行的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有关探望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长期存续,这就决定了此种执行事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指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子女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探望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即使因某原因而未支付抚育费,仍有探望的权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是指探望权的内容。探望的时间是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所持续的时间长短。由当事人协商是指由父母达成协议。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
离婚律师解析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如何负担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离婚后子女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抚养权认定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尤其要注意五个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状况。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当感情因素与物质生活条件矛盾时,前者应优于后者。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