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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违反协议擅自处分赠与子女的财产应予赔偿
    日期:2015-01-11 点击:149次

    违反协议擅自处分赠与子女的财产应予赔偿虽然王小强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亦不能基于物权向其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但在肯定离婚协议效力的前提下,王小强基于父母双方离婚协议享有财产权益。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可以看出,该法调整各保护的对象是“民事权益”而非“民事权利”,“权益”外延较“权利”更大,涵盖了各种法律保护的“利益”。

  • 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是否准许变更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日期:2015-01-09 点击:200次

    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是否准许变更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

  • 代孕母亲对代孕的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
    日期:2015-01-09 点击:322次

    代孕母亲对代孕的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离婚后与子女分开生活的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离婚仅系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子女分开生活的原因之一,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作扩大解释,准予原告姚某行使探视权。

  • 推定亲子关系 仅凭鉴定报告还不够
    日期:2015-01-08 点击:115次

    推定亲子关系 仅凭鉴定报告还不够与第三人存在性关系并有可能受孕并生育子女,或者有直接证据证明子女为第三人所生。处理该类案件时,承办法官承担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和诉讼风险,被告常回避问题,对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需严格审查,必要时要依职权进行调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同时,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 离婚后对无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儿有抚养义务吗
    日期:2014-01-11 点击:331次

    离婚后对无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儿有抚养义务吗人工授精而产生的婴儿有两种:一种是婴儿与父母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另一种是婴儿与父亲无天然的血缘关系。但不管是由哪种方式生产的人工授精儿,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则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 离婚后一方能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日期:2013-07-20 点击:374次

    离婚后一方能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决定送养孩子吗
    日期:2013-07-20 点击:479次

    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决定送养孩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离婚解除的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况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允许单方送养子女,就等于同时取消了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直接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权。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日期:2013-07-20 点击:533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请求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 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日期:2013-07-20 点击:362次

    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子女的安排都是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需要切实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时,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离婚时可优先取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7-20 点击:225次

    离婚时可优先取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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