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清晨,一名女子抱着一个婴孩走在大街上。不一会儿,只见她将婴儿放在路边,转身离开了。这一幕恰巧被晨练的几位老大爷看到,他们当即拔打了110和120。几分钟后,一辆急救车赶到,将婴孩抱到车上送往医院抢救。民警经过多方查找,很快找到了弃婴的母亲,令他们感到吃惊的是,这个母亲竟是一名只有15岁的少女。面对民警的询问,少女闭口不语,只是哭个不停。原来,这个少女与本班的男同学早恋,偷吃了“禁果”。双方父母都觉得此事丢人,不赞成她把孩子生下来。可少女去医院堕胎的时候已经过了最佳堕胎的时间。事发的凌晨,她一个人跑到楼下车库里把孩子生了下来。随后,一个人抱着孩子到街上,趁四周无人时把孩子放到了路边。少女的面色苍白,情况危险,民警又立刻呼叫急救车将她送到了医院,难道未成年人早恋生下来的孩子,只有被抛弃的悲惨命运吗?
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对爱情有着无限的憧憬,不容易控制自己的感情。一旦失去理智,发生了婚前性行为和未婚先孕后,会很无助。这时,孩子的家长不应责骂、讽刺他们,应该爱护、帮助他们。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他们子女的经济实力和法律权利,孩子的父母就应当妥善协商,经济能力好的应主动承担抚育责任,或给予对方抚育费用。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协商将刚出生的宝宝交由亲戚或需要的人领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面这个故事的情况,少女和与她早恋的男同学的父母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然而,正是父母们逃避责任,为了所谓的面子而拒绝承担监护责任,险些酿成了更加不幸的悲剧,一个幼小的生命差点就要早早地离开这个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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