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老公结婚10年,育有一女。夫妻二人都在北京市的事业单位工作,夫妇二人也都不是独生子女。早些年孩子小,带孩子比较辛苦,所以一直没考虑过要二胎,觉得三口之家也很完美。可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自己一天天变老,生二胎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加上自己的女儿是个喜欢热闹的人,看到别人家有弟弟妹妹,羡慕不已,总是央求妈妈也给她生个妹妹,实在不行,弟弟也行(她特别喜欢小女孩)。张女士和老公都非常喜欢小孩,孩子带给自己的快乐,是其他任何事物都无法替代的。那么,张女士和老公究竟可以生二胎吗?在什么情况下,法律允许生第二胎呢?
公民具有正当的生育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为了协调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实现国家和民族的持续和长远发展,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且以其为国策,要求每一个家庭或者每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子女,实施晚婚、晚育,实现少生、优生,从而可以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性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又规定了生养二胎的附加生育条件: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故事中,张女士与丈夫均在北京工作,而且他们已经生有一女,且其夫妻本身都不属于独生子女,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若生育第二个孩子将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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