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韩某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刘某在生下孩子后做了绝育手术。后来因韩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刘某,夫妻感情破裂,发生婚变,协议离婚,此时孩子已经5岁。双方都希望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于是,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已经不能再生育,法院是否会照顾女方?
由于考虑到父母离婚多多少少地会对子女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为了将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哪方抚养最有利于子女就会由哪方抚养。但由于女性在离婚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女性在照顾子女方面与男性相比有先天的优势,与孩子的关系比较亲密,因此法律会在子女的抚养权方面适当考虑。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刘某因已经做绝育手术,所以应得到合理的照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口甫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因为韩某脾气暴躁,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所以,应由刘某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刘某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就做了绝育手术,以后不会再生育子女。这种。隋况,法院会基于法律的有关规定,酌情照顾,而且韩某因为脾气暴躁,子女随其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所以刘某应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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