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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261次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法院会支持安某的请求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法院会依照诉求,予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安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再继续抚养孩子,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日期:2012-02-09 点击:936次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柳某这样做不合法,江某有权探望孩子。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除了子女被其他人合法收养,否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本案中,虽然柳某与江某离婚了,但是,江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作为孩子的父亲,江某当然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江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个权利。如果江某的探望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柳某也必须向法院提出中止江某探望的申请,她不能私自阻挠江某与孩子见面。

  •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日期:2012-02-09 点击:333次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请求能否得到照顾
    日期:2012-02-09 点击:256次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请求能否得到照顾 法院会照顾女方的。在本案中,蔡某在生下第一个孩子后,就做了绝育手术,以后都不会再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基于法律的育关规定,酌情照顾。

  •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日期:2012-02-09 点击:327次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根据有关法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牧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白某与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前妻房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禾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得到补偿
    日期:2012-02-09 点击:275次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得到补偿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补偿。

  •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中为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
    日期:2012-02-07 点击:176次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中为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父母为子女之利益而处分子女之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同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之管理义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外国立法例如德国民法第1664条、日本民法第827条均规定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对于以下几种主要处分行为的效力,可结合具体情形,分别加以认定。

  •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中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
    日期:2012-02-07 点击:257次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中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对于无偿处分行为,因违反禁止性规定,一般应为无效。如对外赠与、设定担保等减少积极财产,增加消极财产的行为,原则上应属无效。但若捐赠系用于慈善事业,且该捐款未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出于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考虑,则应认定有效,但该捐赠应慎重从事。

  • 婚姻律师分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监护主体如何变更
    日期:2012-02-07 点击:340次

    婚姻律师分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监护主体如何变更,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未成年子女父母行为能力受损或丧失,导致监护不能。对此,我们认为除“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外,可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处置。 一是父母均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财产监护人的确定可按《民法通则》第16条所规定的监护人的顺位、监护人确定的方式,结合前述的考量标准,选定监护人。 二是父或母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若另一方明示放弃监护权的,在不违背前述考量准则的前提下,由原财产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继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进行管理。

  • 婚姻家庭律师谈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的确定
    日期:2012-02-07 点击:380次

    婚姻家庭律师谈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的确定 ,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们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最佳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人的身份不因父母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丧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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